[科技日报]为转基因技术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徐玢   发布日期: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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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技术大概是当今世界最受争议的科技手段之一。转基因技术通过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生物体基因组中,能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为之改变,使生物体的生长发育更加可控,因而在农业生物育种领域大获青睐。与此同时,对于转基因技术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质疑者担忧转基因技术将给环境、人体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随着转基因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转基因安全体系,评估和降低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风险。我国亦是如此。那么,我国关于转基因安全的管理政策是否健全?关于转基因技术安全的种种争论是否合理?我国转基因安全体系能否将各种潜在风险大大降低?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林敏。

   问:转基因技术在世界许多国家蓬勃发展,各具特色的转基因安全体系随之应运而生。建立转基因安全体系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必要性?

  林敏:任何新技术的应用都可能存在风险。在生物育种领域,转基因技术如此,人们熟悉的杂交育种技术也是如此。这种潜在的风险可能涉及生态环境安全、人畜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预见和控制这种风险,世界各国建立了各自的转基因安全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类生物育种技术都存在潜在风险,但迄今只针对转基因技术建立了系统的安全体系,这足以大大克服和避免这种潜在风险。

   健全、严格的转基因安全体系也是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如今世界许多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及进出口的国家建立了各自的相关安全体系,制定了或紧或松的管理策略,并以此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以维护其产业、贸易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的转基因安全体系,是在相关国际合作和竞争中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条件。

  应当指出,在世界各国的严格管理下,全球大面积种植转基因作物已超过14年,迄今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现实的安全问题。

  问:我国转基因安全体系建设始于何时?包括哪些内容?目前体系建设进展如何?

   林敏:我国是世界上较早研究和应用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国家之一。对于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安全管理,我国早在10年前就与发达国家接轨了,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早在1993年,国家科委就制定了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1996年,农业部正式实施《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开始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和管理。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各环节。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2002年4月,卫生部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自2002年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与进出口安全管理相衔接的《转基因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有效规范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安全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体系建设遵循“加快研究、推进应用、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指导方针,工作成效显著,发布实施了技术检测国家标准100余项,制定了转基因植物、动物用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有效地保障了生物安全,促进了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问:目前有多少转基因品种在我国获得转基因安全证书?考核其安全性及颁发证书的程序如何?

   林敏:截至目前,我国共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植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即:1997年发放耐贮藏番茄、抗虫棉花安全证书;1999年发放改变花色矮牵牛和抗病辣椒(甜椒、线辣椒)安全证书;2006年发放的转基因抗病番木瓜安全证书;2009年发放转基因抗虫水稻和转植酸酶玉米安全证书。

   根据《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和管理。安全评价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安全评价工作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委员会按照《条例》、配套规章、评价指南的要求,遵循科学、个案、熟悉的原则,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目前我国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指标全面规范,评价过程科学严谨,评价结论真实准确,决策过程慎之又慎。

   问:按照惯例,对于安全性未达到相关规定的转基因品种会如何处理?

   林敏:按照国际惯例,在安全评价中被确定为未达到相关规定的转基因品种会立即停止其安全评价过程,甚至停止研发。比如1994年美国先锋公司尝试将巴西坚果中某种蛋白的基因转入大豆,以提高大豆的营养品质。在随后的过敏性分析中,发现对巴西坚果过敏的人可能同样会对这种转基因大豆过敏。先锋种子公司因此立即终止了这项研究计划。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现行的转基因安全评价体系能有效预防转基因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确保安全。

   1997年以来,农业部共受理了192家研发单位的生物安全申请1525项。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共批准了中间试验456项,环境释放211项,生产性试验181项。虽然对转基因抗虫棉花、抗虫水稻、植酸酶玉米、抗病毒木瓜等发放了安全证书,但真正进入商品化生产的作物只有转基因棉花和木瓜。最初安全申请与最终获得安全证书之间的悬殊数量,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转基因安全评价程序的严格。

   问:自转基因技术诞生以来,关于其负面影响的争议从未停歇,并有诸多负面案例见诸媒体报端。您如何看待目前关于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的争论?

   林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没有定论”是媒体上常见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各国权威机构均认为,目前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一样安全。转基因食品是有史以来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全球转基因作物规模化应用已逾14年,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加工食物种类和食用人群逐年扩大,但由于实施了规范管理和科学评价,全世界每年上亿公顷土地种植转基因作物,每年数亿人群食用转基因食品,迄今尚未发现确有科学实证的转基因食用和环境安全问题。转基因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激烈的安全争论,发生了“英国普斯塔事件”、“美洲班蝶死亡”、“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欧洲转基因玉米对哺乳动物健康影响”等一连串所谓的“转基因事件”。但这些事件由于缺乏科学依据,最终被各国政府和权威研究机构一一否定。当前,转基因安全性争论涉及科学、技术、贸易、宗教等复杂因素,但其实质是贸易之争,是国家利益之争。

   问:在围绕转基因作物的争论中,公众最关注的是如何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即及时知晓食品等产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作物。对此我国相关法规中有何规定?

   林敏: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换言之,为保证公众知情权,我国在转基因作物方面采用了强制性标识方法,且为世界上唯一进行定性标识的国家,即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就必须标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方面管理最为严格。

   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两种类型。采取自愿标识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区。欧盟国家则主要采取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但欧盟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阈值(0.9%),即只有相关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高于这一阈值时才需标识。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转基因作物管理政策最为严格,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最为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