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客座专家相关待遇暂行规定
为适应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需要,保证科技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加强客座专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客座专家是指我所因科研工作需要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正式聘任的具有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
第二条 科技管理处负责客座专家的资格审查,人事处负责客座专家聘后的待遇管理,聘用部门负责客座专家的使用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客座专家的差旅费、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工作酬金、绩效奖励等事项,由聘用部门与客座专家本人协商确定,所需费用由聘用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条 客座专家在聘期内的人事、工资、医疗、福利待遇、行政关系仍由原单位负责,我所不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客座专家备案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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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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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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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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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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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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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学术特长及主要学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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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
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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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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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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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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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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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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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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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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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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