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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15】【关注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组织管理。研究生培养工作纳入到我所科研管理工作中,研究所成立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人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科研处配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研究生培养规划、年度培养计划、导师遴选、招生及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招生、培养计划、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及全程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 招生计划。依据我所历年招生规模,由科研处每年7月初,根据研究生院的要求征集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并召开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明确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条 复试和招生。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所成立由主管所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成立专家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5-7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开题评审。按研究生院统一规定由导师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进行评审。开题报告时间和专家组成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10月底前完成开题,开题报告会由本学科专业5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可不含院外专家,导师可任小组成员),博士研究生在第二学期5月底前完成开题,开题报告会由本学科专业5-7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可不含院外专家,导师可任小组成员),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就研究生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具体的评价和审核意见,对研究生开题进行严格把关。

第五条 中期考核。根据研究生院统一要求进行研究生中期考核。考核时间硕士和博士统一在第四学期5月底前进行,成立5-7人(含院外专家2人、不含研究生导师本人)的中期考核小组,就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及表现、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思想品德等全方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评语及评定意见。考核程序和结果处理,按研究生院要求组织进行。

第六条 论文答辩。拟进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1个月提交答辩论文(盲评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以便进行论文送审。研究生答辩程序按院研究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和论文审阅人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若需调整评审专家,导师应提出申请,报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由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硕士答辩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其中院外专家至少2人),要求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博士答辩委员会至少由7人组成(其中院外专家至少3人),由研究员或相当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科研处对研究生论文答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合格的论文答辩材料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上报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七条 招生原则。为合理利用我所研究生资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统筹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升招生工作合理化、规范化,将针对研究生院具体招生指标分配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指标分配将依据招生工作方案确定。

第八条 导师的聘任与解聘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是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通过的上岗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是在我院学位办备案的导师。退休前可以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二)研究生导师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经费来源,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业部财政专项、国际合作等省部级以上项目,且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主持的课题科研经费年均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博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主持的课题科研经费年均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

(三)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期刊目录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CI/EI论文(人文社科类为SSCI/SCI/EI/CSSCI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国家级奖励以一级证书为准,省部级奖励为前两名);或作为主创人员(排名前两名)获得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审定新品种、制定/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招学生者;

2.被解除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者;

3.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的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者;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除聘用。被解聘的教师两年后,可重新申请确认导师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研究生院有关条例规定执行。凡是在本所以第一导师招收的学生,方可纳入研究所进行学籍管理,研究所不负责客座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所审核录取后纳入研究所统一管理。

研究生不得擅自退学、离学或休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离学或休学者,由当事人和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不同意研究生退学,自动退学者,退回已发放的各种生活补助和有关费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凡自行联系中途退学出国者,当事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当事人除需上交研究生补贴费外,特殊情况下收取损失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交费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研究所将不再出具任何有关学籍证明等材料。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学习应与导师签署安全协议书。

第十条 研究生有关费用标准(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申请学位人员)。

(一)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和工作量,博士生从第一学年下半年起发放劳务费每月不低于1700元,硕士生从第二学年起发放劳务费每月不低于1200元。

(二)论文答辩评审专家费:评审费不高于800元/学生,评阅费不高于500元/学生。

(三)在岗博士生导师津贴5000元/学年、书报费2000元/学年;硕士生导师津贴3000元/学年,书报费1000元/学年。经费按学年发放,且不按学生数累计。

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导师课题支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班级管理。为了完善我所研究生自律组织建设,增加研究生队伍的凝聚力,使研究生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协调发展,研究生将按入学时间划分为班级,以班为单位进行管理。

研究生班设立班委会。班委会由全体研究生选举产生,在科研处的指导下具体落实班级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班委会设班长、文体、生活委员各1人,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实行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科研处报告研究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因事因病请假,须经导师或班委会报告科研处。

第十三条 上述细则中尚未涉及或虽涉及但未作详细说明和要求的有关内容,将根据我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照后者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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