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所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过程管理
第三条 科技管理处根据科研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申请立项。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项目指南及申请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上报科技管理处审查,必要时由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经科技管理处审核,报所领导批准后,与合作方正式签署。
第四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由科技管理处备案后统一报送。科技管理处监督获准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主持人变更、项目中止和结题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管理处配合协调。主持人因出国、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需经科技管理处备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做出妥善安排。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任务及考核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管理处,并由科技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计划未获得批准前,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更改研究计划。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转入所财务账户,由所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帐后,由科技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合同计划,填写经费下达表,填表内容包括拨款通知文号、日期、项目名称、到款金额、应扣除的管理费及实际下达经费数,并将经费分配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或计划开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使用。项目主持人应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项目合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科研协作费需按照协议和批准权限,由科技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所长、所长签署后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科技管理处和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包括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论文(论著)、植物新品种、专利、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软件著作权及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产出。凡所内科研人员参加研究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权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各类科技奖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2)技术资料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我所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我所后完成的与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我所科技人员(包括在读研究生)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署“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名称。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在所保密委员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有关科技成果的密级、保密范围由成果持有人提出建议,所保密委员会确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贡献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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