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15

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专项(以下简称“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创新工程专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所创新工程科研团队长期稳定开展科研活动以及研究所公共服务与支撑、跨所跨学科的重大命题、人才引进与培养、国际合作、基地平台运行服务奖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按照增量撬动存量要求,将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与现有科技资源衔接整合。各团队依据创新工程确定的研究方向与科研实际需求,研究做好创新工程任务、经费与竞争性项目之间的协同整合。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专项启动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等相关中央财政经费,由研究所统筹,注重向科研平台设施、人才引进与培养、重点创新学科扶持、重大科研成果孵育倾斜,有效发挥创新工程经费的撬动作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四条 科学、精细化编制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创新工程确定的创新任务、学科领域、团队结构及人员数量等,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由各科研团队依照批复的团队任务书分类编制。

第五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分配,须经所务会依据科研团队人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条件保障和其他各方面发展和研究的需求,决定研究所统筹经费和科研工作经费所占比例。研究所统筹经费由所长负责,科研工作经费由科研团队首席负责。

第六条 各科研团队本年度科研工作经费预算依据上年度科研产出得分情况分配。团队预算经费的增减同绩效考评挂钩,根据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阶段考核结果,由创新工程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按规定审核团队预算与决算情况,对团队预算经费进行调整,通过所务会确定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七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不得擅自转拨外单位,根据院对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实行预算执行管理和滚动管理的规定,加强研究所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以编制《部门预算月度执行进度报告》(简称“月度报告”)的方式,向所领导和创新办主任报送截至上月底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实际执行进度情况。

第九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条 在保证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下达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科研团队经费可在科目间相互调整。其中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购置与研制费如需调整,应经创新办和财务处审核,具有合理原因并符合财务相关规定的予以调整;其他科目若调整比例在10%以内,各团队可自行调整,调整比例超过10%需经创新办和财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与本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分配的挂钩机制。

(一)全程把控。实行预算执行进度约谈制度,对月度报告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项目,由财务处报请分管财务所领导约谈该科研团队首席。

(二)分阶段督促。实行预算执行进度调减制度。9月初、11月初两个时间点,研究所针对当年各科研团队预算执行情况开会讨论,对执行进度未达到规定序时进度要求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督促该团队加快预算执行进度。9月底、11月底仍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的,研究所将视情况安排调减该团队预算经费,纳入研究所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创新工程绩效考核评价与经费预算执行分配调整的挂钩机制。

(一)研究所对进入创新工程的科研团队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年度监测、中期和期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团队研究方向和创新任务调整、团队首席专家和成员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监测结果实行预警机制;中期绩效评价与经费预算调整挂钩,按照30%、30%、30%和10%的比例,将科研团队考评结果分为Ⅰ(优秀)、Ⅱ(良好)、Ⅲ(一般)和Ⅳ(较差)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科研团队按照上一年度创新经费的10%增加预算,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档次的科研团队核减下年度预算20%,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较差”档次的科研团队,或未能完成期满绩效任务的团队,退出创新工程。

第十三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创新工程相关任务,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究所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是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团队首席专家是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管理的直接负责人。

第十五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六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租赁费、设备购置与研制费、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管理

(一)材料费管理

1、采购范围:材料费用于试剂耗材购置,须在研究所管理权限范围内,超出研究所管理权限范围的(如危险化学品)须报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

2、采购、管理、使用:各部门、课题组按照预算自行安排采购,依据院所试剂耗材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3、材料费支出凭据据实报销。报销单据包括支出申请(支票领用申请单/汇款申请表),发票,购货清单(发票已标明明细除外),验收入库单,综合审批报销单。单批次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还应提供购销双方盖章的合同或协议。以上单据若不齐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

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研究所委托业务费支出,需凭据据实报销。除支出申请、发票等单据外,还须提供由委托双方盖章的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劳务费管理

1、研究所劳务费指发放给在籍研究生、签订正式合同的临时用工以及其他临时用工的劳务性、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支出。

2、在籍研究生劳务费支出标准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临时用工和其他临时用工劳务费标准及其它补助由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提出建议,研究所核定。

3、劳务费支出应注明经费来源、支付事由、支付对象姓

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金额等信息,并附领款人签字或汇款凭证,各职能部门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发放。

(四)设备购置与研制费管理

1、使用创新工程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预算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研究所根据政府采购要求统一招标购买;不足50万元,由科研团队自行购买。

2、购置设备纳入《生物技术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3、设备购置费凭据报销时,须提供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发票,购货合同/协议,资产入库通知单(资产卡片),综合审批报销单。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等证明实施政府采购的单据。以上单据若不齐全,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其他类型支出

除上述支出外,其他类型支出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生物技术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研究所其他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应纳入研究所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各科研团队应配合财务处做好决算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研究所预、决算信息公示制度。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研究所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预算和决算支出信息在研究所内部公示。公开内容包括:研究所年度创新工程专项经费和各科研团队经费的预算总金额、经济分类科目支出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公开形式包括所内网、预算执行动态管理系统提供查询、电子邮件、公告栏、文件传阅、会议通报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所全面负责创新工程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并统筹其它渠道经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创新工程经费审批程序,对创新工程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综合、计划、调整、评价,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创新工程经费进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实行借款、报销审批制度,各类经费借款、报销,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责任人对审批结果负责。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团队首席审批;1-2万元(含),由科研团队首席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所领导审批;2万元-5万元(含),由科研团队首席审核,所长或书记审批;5万元以上,由科研团队首席审核,所长和书记共同审批。属于重大事项的支出,参照《生物技术研究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门财务人员对创新工程专项经费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加强会计岗位之间、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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